近来,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揭露开庭审理了一同偷盗案,依法判定被告人肖某某犯偷盗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分金人民币二万元;责令被告人肖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株洲市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410元。
2012年10月14日9时许,被告人肖某某窜至株洲市某公司计控中间一楼偷盗类型DN150开关蝶阀一台,过后以36元的价钱销至一活动商贩。2012年10月15日9点40分左右,肖某某窜至株洲市某公司计控中间一楼偷盗类型DN100开关蝶阀一台,过后以26元的价钱销至株洲市石峰区桂某运营的废品店。经判定,DN150开关蝶阀价值人民币11735元;DN100开关蝶阀价值人民币6675元,合计价值人民币18410元。
案发后,被告人肖某某照实供述了自个的犯罪事实。
法院以为,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,采纳隐秘手法盗取公私资产,数额较大,其行动已构成偷盗罪。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偷盗罪的罪名建立。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,照实供述自个的犯罪事实,依法能够从轻处分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定。